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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下洋南片区道路工程(二期)(监理)

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E3501040102100046002

各投标人:

现就福州市下洋南片区道路工程(二期)(监理)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澄清补充如下:

1、问:按榕建招[2013]38号文件规定,“已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同时参加多个不同专业资质的项目单项投标保证金不超过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的项目投标”。“ 《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施工)”应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吧!

答:满足要求。

2、问:本项目要求配备监理部人员6人,但按2018.11.1执行的闽建建【2018】36号文、闽建建【2018】37号文,市政公用工程5000万元-10000万元,配备4人即可,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9993.2518万元,建议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各删减一名。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48“9、……监理项目部其他人员按招标文件规定承诺配备,不需要提交相应证明文件,评标时仅对表格填写内容进行评审。投标人在中标后应安排上述配备的监理项目部人员到位并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日历天内将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表及所配备人员的资料证明等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核查”,本项目投标文件不须提供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建议此条修改为“9、……监理项目部其他人员按招标文件规定承诺配备,不需要提交相应证明文件,评标时仅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评审。投标人在中标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安排监理项目部人员到位并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日历天内将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表及所配备人员的资料证明等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核查。”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8项号中的第9条款修改为:“9、根据榕建招[2017]1号文规定,本次评标,评标委员会仅针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条件进行评审,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监理项目部其他人员按招标文件规定承诺配备,不需要提交相应证明文件。投标人在中标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安排监理项目部人员到位并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日历天内将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表及所配备人员的资料证明等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核查,如有发现弄虚作假或承诺不实,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有涉及提供人员复印件要求与本款有矛盾的,均按本款规定执行。”

4、问:本项目未含缺陷责任期,建议删除合同专用条件2.1.2(29)。

答: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条款2.1.229修改为:“如有需要,应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进行调查并确定相应责任。”

5、问:合同补充条款9.2.5“(1) 总监理工程师未到位或每更换一人次计扣违约金,按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支付违约金;其他人员未到位或擅自更换的,每人次按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支付违约金”与《评标办法前附表》项号12“b、工程开工后,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 投标人变更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 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2.18 万元的违约金; 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 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0.65 万元的违约金。”不一致,建议按《评标办法前附表》项号12“b”修改。另《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承诺书》“2”变更总监和其他人员也建议按《评标办法前附表》项号12“b”填写。

答:招标文件第四章第3节中的9.2.51)内容修改为:“(1) 总监理工程师未到位或每更换一人次计扣违约金,按人民币2.18万元支付违约金;其他人员未到位或擅自更换的,每人次按人民币0.65万元支付违约金。”

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承诺书》中的违约金额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12项号评审标准第2 b条款填写。

6、问:合同补充条款“9.2.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及专用合同条款第6.2.2条款中,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计算方法修改为:不计取。”不合理吧,建议删除此条。

答:按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原条款执行。

 

当招标文件、招标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8124

                               该项目答疑时间已过,不能继续提问!!!